
-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采用“一口受理”模式牵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应当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 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满足条件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规范》全文如下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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